一、依內政部101年11月8日台內戶字第1010338099號公告、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1年11月12日北市民戶字第10114548300號函。
二、自101年12月1日實施,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、撤銷收養、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各戶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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