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外交部103年10月16日外授領三字第1035144065號函及內政部103年10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30607592號函辦理。
二、按現行戶政事務所辦理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、香港(澳門)居民及外國籍人結婚及離婚登記時,均須於結婚、離婚記事加註大陸地區人民、香港(澳門)居民及外國籍人出生日期。為避免當事人持憑未載有出生日期之證明文件辦理結婚、離婚登記衍生困擾,如欲與大陸地區人民、香港(澳門)居民及外國籍人在國內辦理結婚、離婚登記,應提憑載有渠等出生年月日之結婚、離婚證明文件等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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