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自用汽車及機車燃料使用費請於7月31日以前繳納,逾期處新臺幣300元以上3,000元以下罰鍰。如有疑問,請洽臺北市區監理所(電話02-27630155轉400、746)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臺北市大安區戶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