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申請印鑑證明,應填具申請書並繳驗國民身分證及原登記印鑑章。但在我國曾設有戶籍僑居國外國民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,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、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。受委任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請者,並應附繳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、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授權書。
二、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人在國外無法親自申請者,應填具授權書(註明授權項目及申請份數)並經我駐外使領館或代辦機構之驗證始得辦理,如係大陸地區製作,應經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始予採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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