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50415  

只要年滿20歲單身且其中一方現設籍於臺北市、高雄市或臺南市,有同性伴侶註記需求者,自105年4月15日起雙方得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至高雄市、臺南市或臺北市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,如有需要進一步了解相關作業方式,可上臺北市政府民政局(http://ca.gov.taipei)、高雄市政府民政局(http://cabu.kcg.gov.tw)及臺南市政府民政局(http://www.tainan.gov.tw/agr/)網站查詢或洽詢所屬各區戶政事務所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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