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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個人對同一位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,不能超過10萬元;對不同候選人捐贈,合計不能超過30萬元。
二、營利事業對同一位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,不能超過100萬元;對不同候選人捐贈,合計不能超過200萬元。
三、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,不能捐贈政治獻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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