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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個人對同一位(組)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,不能超過10萬元;對不同位(組)候選人捐贈,合計不能超過30萬元。 2.營利事業對同一位(組)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,不能超過100萬元;對不同位(組)候選人捐贈,合計不能超過200萬元。 3.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,不能捐贈政治獻金。
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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