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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補領及因出生登記而設有戶籍者初領國民身分證,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,實施期間自102年8月1日起至103年7月31日止。

 

二、設籍離島(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)地區者,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,實施期間自102年8月1日起至103年7月31日止。

 

三、死亡登記除當事人於國外死亡者外,得向其戶籍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,自102年8月1日起實施。

 

四、變更姓名(含改姓、改名及更改姓名)登記除有以下情形者外,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,自102年8月1日起實施:

(一)同時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,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。

(二)同時申請撤銷原變更姓名(改姓、改名及更改姓名)登記,應向原辦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。

 

內政部表示,為維護戶籍記及證件核發之正確性,落實人貌身分查對及職權調查事實證據等程序,內政部特訂頒「辦理異地受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審查作業規定」,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案件,應依法踐行查實人貌及身分核辦,以確保民眾權益;民眾辦理戶籍登記事項應依法提憑國民身分證、戶口名簿及相關證明文件等申請辦理。
內政部網站:http://www.ris.gov.tw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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