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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內政部102年4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20175972號函及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2年4月29日北市民戶字第10211390200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避免印鑑證明遭他人冒領,戶政事務所人員於受理申請印鑑證明時,民眾如出具一般未經驗證之委任書請領印鑑證明,戶政事務所人員於受理時應先行查證當事人入出境紀錄,確認無出境情形時始予受理核發,以保障民眾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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