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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有關總統公布修正戶籍法部分條文案,業奉總統 104年1月21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05621號令公布。
二、戶籍法增訂 第五條之一、第十四條之一、第三十四條之一、第四十八條之一、第四十八條之二及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;刪除第十條條文;並修正第四條、第六條、第十三條、第 十四條、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、第二十條、第二十三條、第二十六條、第二十九條、第三十四條、第三十五條、第四十六條、第四十八條、第四十九條、第五十一條 至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八條、第六十條、第六十一條、第六十五條之一、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。
三、旨揭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177期(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://www.president.gov.tw公報系統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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