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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落實防疫,請大家善用線上申辦戶籍登記,對於線上登記完成後,如需到戶政事務所換發國民身分證、戶口名簿及無法線上申辦者,可於解除第三級疫情警戒後再行申辦,逾期申辦政府不會予以裁罰喔!!按戶籍法第48條第1項規定:「戶籍登記之申請,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。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。」同法第79條規定:「無正當理由,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,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,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;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,處新臺幣900元罰鍰。」爰逾期辦理戶籍登記,如有正當理由得不予裁罰。
〔注意〕不予裁罰對象為: 申辦戶籍登記之法定最後期日在110年5月19日以後,且仍於第三級警戒之期間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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