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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修正重點◆
✏️考量懷孕週期,條文所定設籍期間修改為10個月。
✏️本市、新北市及基隆市已形成共同生活圈,新生兒之父或母設籍本市前之戶籍地為新北市、基隆市或本市者,視為連續設籍於本市。
✏️為減輕養育3名以上子女家庭之負擔,增訂第3名以後之新生兒發給2萬5千元獎勵金。
✏️基於同性婚姻法制化,增訂其若經法院裁定收養他方子女者,該養父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母。

生育獎勵金海報.pn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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