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
主旨: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,如公告事項,自即日起實施。
依據:戶籍法第26條第1款。
公告事項:
一、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,在國內結婚或離婚,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。
二、本公告另刊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(http://www.ris.gov.tw/)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臺北市大安區戶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